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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7   字体: [ ]  
 
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教育、经济、产业发展的需求,符合当地教育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达到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及管理人员。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教师。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开展小学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小学教师资格证;开展初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初中教师资格证;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开展其他培训的机构人员应具有相应学历和资格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国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应聘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教的,要严格按照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通知》(潍教字〔2008〕15号)文件执行。
(三)办学场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四)办学资金。举办者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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