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个人办学需提交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个人所属单位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直接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交申办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
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办学场地证明。自有校舍应提交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举办者应出具无偿使用的证明,包括使用面积,期限。租赁校舍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11、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不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出具无偿使用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