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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2   字体: [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潍政办发[200761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为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资源共享,推动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市以上财政承担60%,其余40%按学校隶属关系(含民办学校)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到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学校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要简便易行,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
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财政结合省(含中央)专项补助各自承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1000元,22000元,3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含民办学校)由市县两级财政结合省(含中央)专项补助各自承担。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要认真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具体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校内奖助学金等制度。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有关学校开展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充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要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要求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县两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各自负担的资金。今年下半年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的部分8月底前要足额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在加大助学力度的同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使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为本项政策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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