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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教财字[2004]1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25元,其中测试费23元,报名费2元;其他受测人员收费标准调整为50元,其中测试费46元,报名费4元。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三、以上收费由经省语委和省语办批准的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负责收取,并将测试费的三分之一和证书工本费全额上缴省语办在省财政厅开立的事业性帐户(开户名:山东省财政厅;开户行:建行济南珍珠泉支行;账号:616801010002611594)。
除经省语委和省语办批准的测试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收取普通话测试的相关费用。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普通话测试工作,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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